最高法判例-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利益衡量原则
一、关于涉案告知隐去部分内容是否合法问题。
该问题实质上涉及了保障公众知情权与保护公民隐私权两者发生冲突时的处理规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答复。在公开相关信息可能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时,行政机关应根据比例原则,作出适当处理,以取得与同样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之间的平衡。具体到本案中,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执行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关依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齐明喜要求获取行政机关针对第三方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文件。首先,涉案信息所涉行政行为不涉及齐明喜,并未侵害齐明喜的个人合法权益。其次,公开涉案信息中隐去的内容,可能会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潜在的损害,并且隐去部分信息,未侵害齐明喜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亦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不存在关联性。所以,松江区政府把涉案信息作出区分,将涉案违法建筑地址等与相关个人存在紧密联系的部分作为个人隐私隐去,公开涉案信息其余部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隐私权范围的界定与区分处理,属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实践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综合判断,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范畴,除非行政判断明显不当,否则人民法院应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
二、关于松江区政府未征求第三方意见,即将相关信息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是否合法问题。
《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征求第三方的意见”,一般是指,申请公开的信息全部或主要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鉴于行政机关既要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知情权,也要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此,被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应予公开,行政机关应征求第三方意见。如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只有一部分或非主要内容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区分处理后,迳行作出告知,而无需征求第三方意见后再予答复。如此,既能够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在最短时间内获取有效信息,又有效保护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还节约了行政资源。本案中,松江区政府将涉案信息直接作区分处理后公开,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三、关于松江区政府、上海市政府未提供负责人批准被诉告知、被诉复议决定延期的证据,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本案中,松江区政府、上海市政府已经在相关程序中向齐明喜告知了被诉告知、被诉复议决定的延期情况。相关负责人批准延期的具体情况,属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流程范畴,不属于需要向齐明喜证明的内容。行政机关未向齐明喜告知,不构成程序违法。
四、关于被诉复议决定针对多个告知作出同一复议决定问题。针对被诉告知,上海市政府进行了审查,被诉复议决定程序和实体均符合规定。上海市政府未针对被诉告知单独作复议决定,并未侵害齐明喜的合法权益。
行 政 裁 定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