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谷某等两人诉某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裁判要旨
房屋补偿决定程序合法,实体上已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维持。
主要案情
谷某等两人所有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某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公告,同时公布了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确定某区住建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因被征收人未能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某区住建局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公证机关对摇号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证。某区住建局公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后给谷某等两人留置送达《分户估价报告单》《装饰装潢评估明细表》等,并告知谷某等两人10日内可申请复核评估,谷某等两人未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后某区住建局向谷某等两人发出告知书,要求其选择补偿方式,逾期将作出补偿决定,谷某等两人未选择补偿安置方式。某区政府作出8号补偿决定,主要内容为:被征收房屋补偿共计953293元;提供1幢1201室建筑面积约为143.06㎡左右(以安置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的房屋予以安置,安置单价为5130元/㎡计算,超出安置面积部分单价为5700/㎡元计算,合计总价775830.3元。谷某等两人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 8号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
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某区住建局在被征收人未能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情况下,在公证机构的公证下通过抽签方式依法确定某估价公司为评估机构正确。某区政府根据谷某等两人的房屋登记信息表等权属证明材料,确定被征收房屋权属、性质、用途及面积等,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示。涉案评估报告送达后,谷某等两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某区政府依据分户评估报告等材料,确定涉案房屋、装饰装潢、附属物的价值,并据此确定补偿金额并无不当。房屋征收部门已保障谷某等两人补偿安置方式选择权。谷某等两人拒绝选择,某区政府为充分保障其居住权,根据涉案评估报告和补偿安置方案,作出8号补偿决定,给予谷某等两人产权调换并无不当。被诉8号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已保障谷某等两人合法权益。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谷某等两人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科学合理的程序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和申辩权,促进实体公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立了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并对评估机构选择、评估过程运行、评估结果送达以及申请复核评估、申请鉴定等关键程序作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行政机关不仅要做到实体合法,也必须做到程序正当。本案中,法院结合被诉房屋补偿决定的形成过程,着重从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事项的确定、评估报告的送达、评估异议以及补偿方式的选择等多个程序角度,分析了某区政府补偿程序的正当性,进而肯定了补偿安置方式与结果的合法性。既强调被征收人享有应受法律保障的程序与实体权利,也支持了政府依法征收和补偿,有力地发挥了司法监督作用,对于确立房屋补偿决定的审查内容和审查标准,维护公共利益具有示范意义。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