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序普法 ▏《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11 民法典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条款就是所谓的“离婚冷静期”的由来,很多人看到这一条款之后觉得“离婚冷静期”增加了离婚的难度,其实该条款只是针对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而不针对于去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夫妻,设置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尽量减少夫妻双方一时冲动而离婚的情况发生,诉讼离婚不受此限制,若当事人决意离婚,随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判决离婚的门槛,避免了当事人多次离婚诉讼都不能判离的情况,给予了双方更多的离婚自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14 "保护全职太太的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原本在《婚姻法》中,只有夫妻双方采取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主内的一方才可以请求另一方补偿。这次在《民法典》中,将这个前置条件去除了,增强了家庭妇女和家庭妇男在离婚时的权益保障。
15 完善离婚赔偿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中。删除了“离婚时”的前置条件,并增加了“挥霍”这一行为,加强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力度。
1.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
2.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3.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明确规定“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并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了具有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以及“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4.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须相差40周岁以上,不再限于男性收养女性的情形。
5.强调尊重未成年的被收养人的意愿。在《民法典·总则编》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从十周岁调整为八周岁的前提下,相应扩大了收养、解除收养关系应当遵从其意愿的被收养人的年龄范围,从“十周岁以上”调整为“八周岁以上”。
6.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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