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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宗某某诉某公安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24-01-04 13:59:52 admin2020 47


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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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征收搬迁过程中,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拆除房屋行为,房屋所有权人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接警后及时处警调查,发现拆除房屋行为系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并将调查结果告知报警人,应视为已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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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某某向某公安派出所报警,称其厂房屋顶和机器设备被损毁,请求保护其财产权。某派出所接警后,立即向宗某某了解情况、对拆除房屋的刘某等人进行调查,同时还调取了宗某某户的拆迁补偿协议等材料。某派出所查明,宗某某所称的损毁财物行为系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拆除行为,遂作出《告知书》,告知宗某某举报的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如对房屋拆除等行为不服,可依法寻求救济。宗某某以公安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告知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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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依据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本案中,某派出所收到宗某某的报案后,当天即进行调查并调取了相关材料。经查,案涉房屋拆除行为系行政机关组织实施,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范畴。某派出所作出《告知书》,将相关情况告知宗某某,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宗某某的诉讼请求。宗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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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征收搬迁、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认为其房屋被违法拆除而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保护财产权,此类纠纷近年来有上升趋势。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具有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职权法定是所有行政机关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房屋拆除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范畴,公安机关不宜对其合法性直接作出评判。公安机关依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等规定,接到报警后及时处警,并将其他行政机关履行职务的情况告知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应当以拆除房屋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通过本案裁判,既明确了公安机关在该类纠纷中具有及时处警、调查、告知等法定职责,也厘清了公安机关保护财产权的职责边界,对于此类纠纷的定分止争起到了重要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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