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序普法|《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上)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02 疾病婚从禁止到可撤销的变化,最大程度地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05 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修改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06 新增离婚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现行的《婚姻法》中,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少分财产的情形,并未将出轨等过错作为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理由,而根据新的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的时候不仅可要求赔偿,还可以申请多分财产。另外,无过错方要求赔偿的情形中,增加了“其他重大过错”一项,就是说除了对方出轨、家暴、虐待等,对方如果出现了其他过错,如吸毒、赌博、嫖娼等,无过错方也可以获得赔偿,不过目前法律对于重大过错的具体情形尚无明确的规定,有待司法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相当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一方所赚的钱,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再局限于工资收入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夫妻财产关系中,最难处理的是夫妻共同债务问题。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作了一般性规定,没有规定具体规则,在实践中存在较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规则,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妇女界的反对声音比较强烈,甚至组织团体,反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两次进行补充解释,才基本平息了反对意见。在编纂民法典中,各界也普遍要求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故在婚姻家庭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加进了现在的第1064条,借鉴司法”共债共签”原则,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规定意在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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