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柳某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3)京行终875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柳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上诉人柳某因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3)京04行初316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1月1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柳某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吴某,被上诉人朝阳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朝阳区政府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朝政房征补字〔2023〕3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征补决定),主要内容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补条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法〔2013〕450号)、《北京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21〕2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等相关规定,朝阳区政府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朝政房征字〔2023〕1号,以下简称1号《征收决定》)。本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住宅房屋地址:详见1号《征收决定》附件1-1《化石营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具体地址以《化石营旧城区改建项目被征收住宅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为准。上述房屋被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1号《征收决定》及《化石营旧城区改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于2023年2月27日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化石营旧城区改建项目被征收住宅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于同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朝阳区征收中心)受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朝阳区征收办)委托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受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北京百成首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成首信公司)。征收补偿工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实施,住宅房屋签约期限自2023年2月27日起至2023年3月8日止,为期10日。
某某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柳某,房屋建筑面积57.2平方米,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2022年10月3日启动向军南里6号楼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工作,以该日期作为价值时点,标准房屋市场价格为87214元/建筑平方米,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为1371元/建筑平方米。评估机构出具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价值分户评估报告》﹛百成首信征预估字(2022)第001-HSY-1-6-120号﹜(以下简称预评估报告)。2023年2月27日作出1号《征收决定》,以该日期作为价值时点,标准房屋市场价格为87675元/建筑平方米。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第一章第十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规定,本项目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最终确定为87675元/建筑平方米,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为1363元/建筑平方米。评估机构出具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价值分户评估报告》﹛百成首信征估字(2023)第001-HSY-1-6-120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涉案房屋被征收房屋价值5082813.00元,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23891.00元,征收补偿总价5106704.00元。评估机构已向柳某送达了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
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不能同时选择两种方式。柳某与朝阳区征收中心在1号《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自行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可获得如下补偿、补助及奖励:选择货币补偿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各类补偿、补助及奖励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搬迁费补偿、临时安置补偿(4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综合补助、自行购房补助、未登记建筑(房屋)补助、移机费补助、工程配合奖、速签协议奖、限期搬家奖、团体搬迁奖、签约比例奖。选择产权调换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各类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搬迁费补偿、临时安置补偿(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综合补助、产权调换房屋装修补助、未登记建筑(房屋)补助、移机费补助、工程配合奖、速签协议奖、限期搬家奖、团体搬迁奖、签约比例奖。被征收人根据选定的产权调换方式,按照产权调换原则,进行产权调换,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的购房款从获取的征收补偿款中扣除。
因柳某与朝阳区征收中心在1号《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朝阳区征收办报请朝阳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为保障化石营旧城区改建项目的顺利实施,朝阳区政府对柳某作出补偿决定如下: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柳某应得货币补偿款6901315.00元﹛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搬迁费补偿、临时安置补偿(4个月)、综合补助、自行购房补助、移机费补助﹜。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柳某应得补偿款5413972.00元﹛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搬迁费补偿、临时安置补偿(6个月)、综合补助、移机费补助﹜。可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产权调换方式中确定一种产权调换方式,在公布的产权调换房源中,按照产权调换原则,购买产权调换房源。产权调换房屋的购房款从上述应得征收补偿款中予以扣除。柳某应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中确定一种补偿方式,与朝阳区征收中心办理补偿搬迁手续,将涉案房屋腾空交朝阳区征收中心拆除,结清相关费用后领取补偿款。柳某逾期未确定补偿方式,视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为柳某提供丽景嘉苑项目房源中的85.33平方米一套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源,购房单价14250.48元/建筑平方米,房屋购房款1215993.46元,从应获补偿款5413972.00元中扣除,剩余款4197978.54元。自搬入该房屋后发生的水、电、燃气、物业等费用,由柳某自行支付。柳某对该决定不服的,可在该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该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柳某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该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朝阳区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柳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诉征补决定,本案诉讼费由朝阳区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因涉案项目建设需要,朝阳区政府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1号《征收决定》并附《征收补偿方案》,在朝阳区政府的网站以及涉案项目范围内予以公示,决定对涉案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1号征收决定载明,项目住宅房屋签约期限自2023年2月27日起至2023年3月8日止,亦载明了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评估机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已经一审法院(2023)京04行初87号行政判决书所确认。被征收人柳某所有的涉案房屋建筑面积57.2平方米,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
2015年3月16日,朝阳区征收办发布京朝房征审〔2015〕18号《关于化石营旧城区改建项目开展入户调查登记和实地查勘工作的通知》,于2015年3月17日针对涉案房屋作出《房屋征收入户调查登记表》,认定涉案房屋证载面积57.2平方米。2022年10月3日,朝阳区征收办发布朝征发〔2022〕13号《关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入户调查结果公示的通知》,其中载明涉案房屋产权人为柳某,用途为住宅,权属登记建筑面积57.2平方米。
2022年10月3日,百成首信公司针对涉案房屋作出预评估报告,载明了估价结果并告知了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同日,朝阳区征收办发布朝征发〔2022〕12号《关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分户初步预评估结果公示的通知》,并与《被征收住宅房屋分户初步预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
2023年2月27日,朝阳区征收办作出朝征发〔2023〕3号《关于化石营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载明限期搬家奖励、房屋评估事项和签约方式,并与《化石营旧城区改建项目被征收住宅房屋情况调查结果(楼房部分)》一起张贴公示,其中涉案房屋产权人为柳某,用途为住宅,权属登记建筑面积57.2平方米。同日,百成首信公司等六家评估机构作出《化石营旧城区改建项目住宅标准房屋市场价格和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估价结果公示》,载明价值时点为2023年2月27日,标准房屋市场价格87675元/建筑平方米,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1920元/建筑平方米。同日,百成首信公司针对涉案房屋作出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涉案房屋建筑面积57.2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价值5082813元,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23891元,合计5106704元。评估报告载明:1.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该公司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该公司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2.该公司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将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将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3.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该公司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
2023年2月28日,百成首信公司工作人员分别前往涉案房屋和朝阳区北苑蕴实园8-4-101直接送达评估报告未果。2023年3月20日下午,工作人员分别向涉案房屋和朝阳区北苑蕴实园8-4-101两个地址邮寄送达,前者显示他人代收,后者显示他人代收后又被退回。2023年3月22日,百成首信公司在北京青年报和北京市朝阳区政府网站上对预评估报告和评估报告进行公告。
由于柳某未能在签约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23年5月16日,朝阳区征收办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报请朝阳区政府依法向柳某作出补偿决定。2023年5月17日,朝阳区政府作出被诉征补决定。2023年5月17日,百成首信公司工作人员分别前往涉案房屋和朝阳区北苑蕴实园8-4-101直接送达被诉征补决定未果。当日,工作人员分别向涉案房屋和朝阳区北苑蕴实园8-4-101两个地址邮寄被诉征补决定,分别被退回和拒收。2023年5月27日,朝阳区政府在北京晚报和朝阳区政府网站上对被诉征补决定进行公告,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告。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征补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案中,朝阳区政府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征补决定的法定职权。
《征补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包括征收人、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的基本情况、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或者定向安置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本案中,朝阳区政府在柳某与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被诉征补决定,该决定明确了货币补偿的数额,提供了可供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同时明确了其他各项补偿、补助费用数额的标准,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符合上述法规规定。
《征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本案中,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对于涉案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机构于2023年2月27日出具评估报告,朝阳区政府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未果的情况下,对评估报告进行公告,柳某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核和鉴定,该估价报告已生效,可以作为朝阳区政府作出被诉征补决定的依据。
综上,柳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柳某的诉讼请求。
柳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第一,一审判决存在诸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情况;第二,被上诉人作出1号《征收决定》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三,被上诉人以“旧城区改建项目”名义进行房屋征收缺乏事实依据;第四,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征收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相关的规划和计划;第五,涉案未经政府常委会讨论决定。此外,柳某在开庭时补充意见包括认为评估机构产生程序违法,评估违法,原主管领导涉嫌违法,对其主管的相关工作不予认可等。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征补决定。
朝阳区政府口头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证据材料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核实,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柳某关于朝阳区政府提交的多个证据涉嫌伪造,相关签字并非柳某本人所签,一审法院不应采纳的主张,本院认为,柳某针对上述主张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并无不当。结合有效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亦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朝阳区政府具有作出被诉征补决定的法定职权,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经审查,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本案中,因朝阳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柳某在1号《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故朝阳区政府作出被诉征补决定,以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给予了被征收人柳某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明确了给付柳某应得货币补偿款总额,并载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地点、预估面积等。被诉征补决定符合《补偿方案》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内容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柳某关于1号《征收决定》不符合公共利益、朝阳区政府以“旧城区改建项目”名义进行房屋征收缺乏事实依据、评估机构选定违法等主张均系对征收决定合法性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本案被诉征补决定的审查范围,且1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已由生效判决所确认,故对其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柳某关于涉案项目主管领导违法违纪故涉案征收项目亦违法的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柳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柳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编辑:杨婕、张中健 审核:马晓红、马良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88号东都国际4号楼21层 电话:0531-88021148